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
(经2023年6月12日学院支委会议研究修订)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学院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的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时间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
1.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支部委员,不是中共党员的行政领导列席会议。
2.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召开条件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推荐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召集和主持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五、议事范围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党的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用、师德师风、党员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3.研究继续教育和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学院办学目标、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后再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研究干部的推荐、教育、培养、奖惩等。
5.研究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工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事宜。
6.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以及突发事件等涉及稳定的问题。
7.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的重要议题。
8.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会议议题
1.会议议题由党支部委员提出,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商议确定。
2.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确定。议题确定后,不得临时动议。确属特殊情况,需临时动议的问题,经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动议,作为附议题。
七、议决程序
1.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明确决定,如暂不做出决定,也要明确说明。对重要问题,可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推荐干部、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2.表决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3.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