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基本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本科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通过由学校组织的本专业规定的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它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以上;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
3.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院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4.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1.本校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将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推荐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2.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省学位办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逐个审议。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及报省学位办备案,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江西省学位办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